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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后,新的控制方是否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等有新的计划,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就此,公告中应当明确披露未来十二个月内的相关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继续增减持公司股份、是否更换公司管理层或派驻董事、是否注入或置出资产、是否与股权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有可能构成借壳等。需要明确的是,对后续计划的披露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不排除”“暂无”“可能”等模糊表述。

还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后续有资产注入计划的,应当明确披露该等计划是否构成承诺、标的资产的相关情况,以及注入资产的具体方式和安排等;受让方明确未来有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资产的注入或置出计划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筹划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则进入停牌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从实践来看,有部分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存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或出售资产的情形。对于这一类情况,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之前的资产相关计划是否与本次股权转让构成一揽子交易,是否会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主要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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