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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中的那些“重大”

年度报告是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对公司报告期内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总报告。在年度报告中,对于“重大事项”的界定直接影响到报表信息传递的完整性和年度报告编制质量。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2号准则》”)共有61处“重大”,主要涉及“重大销售合同”、“重大的股权投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这61处“重大”既包括了“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以及不存在重大遗漏”等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原则性要求;也包含了对描述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具体指标要求,例如收入、成本、费用、研发投入、现金流,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同比变动在30%以上的“重大差异”、“重大变化”情况。




根据《2号准则》,“本准则所称……‘重大’……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小多特别关注到,深交所近期修订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8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定期报告准则披露‘重大’事项,如重大股权投资、重大资产、重大诉讼等,需要按照以下三个层次界定披露标准:

第一层次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二层次是在上述法律法规未界定的情况下,由上市公司结合行业、业务等特点自行判断;

第三层次是上市公司在自行判断存在困难时,可参考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影响是否达到10%,或相关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是否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进行判断。”



我们认为,虽然《备忘录1号》明确的适用范围为深交所主板公司,但是对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其他板块的公司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现结合这一具体规则和实践经验,就如何认定年报中的这些“重大”分享如下:


01

需要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的情形。

对于存在明确衡量标准的事项,例如“重大销售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担保”等应注意参考相关规则。


02

在已有法律法规未界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等特点自行判断。

因上市公司的行业及自身特点不同,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事项是否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或是否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可自行判断,即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对公司构成“重大”的事项。 


03

上市公司在自行判断存在困难时,可参考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影响是否达到10%。





  • 如定期报告中所涉重大事项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网站披露,仅需说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及披露日期。

  • 报告期内重大事项一般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公司可以检索已披露公告,对照年度报告填制各个板块,避免遗漏。

  •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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