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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



案情简介

财信国兴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发展”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财信国兴南宾置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国兴棠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重庆建洲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洲园林”)于2016年签订了有关接受关联方劳务的合同,合同金额合计为3,689.6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4%;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国兴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财信国兴南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财信蟠龙置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建洲园林于2017年再次签订了有关接受关联方劳务的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464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18年2月11日才经董事会审议进行事后确认,并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子公司与建洲园林公司2016-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公告》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7.8条、第10.2.4条、第10.2.10条、第10.2.11条的规定,因此对其发出监管函。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8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10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10.1.1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虽然预计了当年可能发生比较频繁的日常关联交易,并按要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但还需要关注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否都在预计当中,如果超出预计范围,还需要根据金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此外,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需要累计计算,如累计达到披露或审议标准则需将之前发生的关联交易一起审议并披露。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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