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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培训】IPO审核的重点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


先道歉

希望小编看得到


以下为正文


刚上完课

新鲜外卖了解下

首发审核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2018年8月23日

 

主要内容

首发审核的基本原则

首发审核程序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注:首发审核的基本原则首发审核程序略过,直接开始第三部分主要问题


首发审核中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

审核主要依据

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第13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准则:

招股说明书准则(主板、创业板)

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


4、编报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地产业务(第10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


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1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专项复核)


8、发行监管问答


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


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

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士行业准入条件》等)


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

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

 

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1)批准程序

a.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b.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

c.定向募集公司,省级政府确认

d.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设立的公司,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应取得省级以上国资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不高于账面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如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

a.合公司法相关规定: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

(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b.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应当予以清理

c.股东适格: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觉员领导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运行期限

a.持续经营3年,中断的重新计算

b.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          计算

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


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 发行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心人有函等情形,或在出资方式、比例、程序等方面存在闭多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缴出资、补充花不履行相关程序等补救措施。

  • 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或划是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等重大出资瑕疵事项作为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原则上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土地(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划拨)

  • 集体建设用地:拥有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产、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并在其上建设房产、租赁使用他方建设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

  • 划拨地

  • 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

(2)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

(3)核心技术、专利、商标(诉讼、举报)

(4)部分资产来自上市公司

  • 关注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 关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境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


4、股权清晰

(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关系的冻结、质押)

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视为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国有股份:股份设置批复:股权转让:国有股转持

         (3)股份代持:披露、解除

历史上涉及集中代持股份、涉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访谈应达到一定的比例(30%和70%)

(4)境外控制架构

  • 核查充分、架构简洁清晰,境外控股段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查要求(重大违法行为、关联方及交易)

  • 实际控制人非中国国籍

  • 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籍,即红筹架构: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去除,并将控制权转移到境内

(5)三类股东

  • 新三板挂牌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 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 符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 原则上做层层穿透披路

(6)国企改制:

国企职工不得持有下属公司股权(2008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投资的意见》)

(7)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8)申报前或申报后引入新股东:披露与核查

  • 对中报前一年引入的新股东进行全面核查

  • 披露:交易背景、定价、股东情况(法人、自然人、有限合伙)

  • 申报后原则上不能引入新股东,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等情形,且未对股权稳定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除外


5、股份锁定

(1)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

  •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的,从高到低不低于发行前50%股份

(2)申报前6个月入股

  • 增资:从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年

  • 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上市之月起锁定3年

(3)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4)董监高持股,一年后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25%


6、管理层具有稳定性

(1)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变动人数及比例、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 变动后新增董事、高管为原股东委派或内部培养的,或者管理层退休、调任等情形


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适用意见1)

(1)实际控制人认定

  • 单一控制

a.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

b.股权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30%

c.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重点关汁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监管情形

  • 无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重点关注事项

  • 共同控制

a、主张共同控制,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b、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持股超过5%或者未任公司董事、高管发挥重要作用

c.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2)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

(3)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以工商登记为主)

(4)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 实际控制人去世

a.     实际控制人为单一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的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通常不视为变更

b.    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结合股权结构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综合考查

(5)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不予认可,以表决权让与、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比照处理

(6)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例外规定]

国务院或省级国资委因管理需要无偿划转直属国有股权或对企业重组,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视为实际控制人未变:

  • 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政府按程序决策,且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复文件

  • 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

  • 划转或重组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业务经营

1、主营业务

(1)主板鼓励整体上市

(2)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a.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业务、相近的集成业务(主营业务相关上下游、源自同一核心技术、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

b.其他业务不超过30%(收入、利润总额占比)

2、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1)经营资质是否齐备、有效

(2)是否属于限制发展的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

(3)环保核查(2014年10月环保部取消上市环保核查)

披露与核查

  • 生产经营中涉及环保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配套;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及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募投项目环保情况

  • 报告期内是否环保运行是否合法合规

3、业务具有稳定性

(1)考查期(主板3年,创业板2年)

(2)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同一控制下合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

(4)关注申报前发行人剥离企业、拼凑企业上市,审核中并购或剥离企业的情况


(三)独立性(信息披露监管)

发行人资产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常见问题

(1)生产型企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2)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3)业务体系不完整;采购和销售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

5、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6、同业竞争

(1)竞争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一般认定为竞争方

  • 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控制的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根据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是否独立,客户和供应商、销售渠道是否重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等因素综合考虑

  • 其他亲属控制的企业

  • 无实际控制人的,重要股东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披露相关风险及利益冲突防范解决措施

 (2)同业竞争方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

  • 结合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产品及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分析与发行人的关系,业务是否具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存在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

  • 简单以划分销售地区范围、产品档次不同论述同业不竞争的不予认可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关联方: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披露

(2)关联交易:主要从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持续性等方面关注;重点关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无具体量化比例要求;不得存在显失公平和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关注决策程序、交易内容及对交易双方的影响、定价及公允性

(3)非关联化问题:发行人关联方在报告期内被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情形

(4)关联方注销问题:发行人关联方在报告期内被注销的情形

关注非关联化和注销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8、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1)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应当清理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共同设立公司,要求清理


(三)公司治理及规范运行

1、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职

2、建立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业板)

3、董事、监事和高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己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5、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1)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利润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比照处理

(2)考查期间(36个月),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3)重大违法行为

  • 刑事处罚

  • 处以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三种情形)

  • 主要指工商、税务、地、环保、海关、财政、审计等,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最近6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

  • 一般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明确的用途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 募投项目用地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则上应当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初审会前可以调整募投项目,发审会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但可以调减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备案批文应当在有效期内,一般有效期内开始投入就算符合要求

  • 药品生产企业募集资金用于药品生产的,一般为已经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产品

  • 建立专项存储制度


(五)信息披露

  • 风险披露针对性问题

  • 业务模式披露不够平实、浅白语言

  • 引用第三方数据(权威、客观、独立)

  • 材料更新不够及时

  • 信息披露豁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军品企业信息披露豁免主要要求

  • 豁免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及其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 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豁免披露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 发行人提交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核査报告,说明豁免披露后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出具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保密义务履行承诺

  • 相关中介机构需取得军工企业服务资质


 (六)其他问题

1、整体变更、股权转让纳税问题

经税务机关备案,可按5年分期缴纳(财税[2015]41号)

如实披露

2、未决诉讼或仲裁

  • 重要性原则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比照执行

  • 涉及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主要产品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 诉讼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其他不满足发行条件的情形

3、社保、公积金缴纳

  • 披露与核査

报告期内缴纳情况及欠缴金额;欠缴金额是否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4、涉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申请IP0

  • 披露挂牌或上市过程中、挂牌或上市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公司治理、摘牌或退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 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披露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 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则上对5%以上股东进行核查


首发审核关注的主要财务问题

2018年8月23日

 

审核目的

审核依据

审核对象

审核方法

重点关注问题


 PS:同样直接进入主题


发行审核中关注的重点财务会计问题


1、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公允


2、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是否真实、公允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规性、稳健性

  • 会计确认、会计判断

  • 报表勾稽关系

  • 内部控制、现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

  • 成本、费用的完整性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规性、稳健性

  • 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明显不稳健

  • 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追湖调整

  • 随意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 随意调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随意调整预计负偾计提比例


会计确认、会计判断

  • 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时点

  • 无形资产的确认

  • 受托成委托加工业务的判断

  • 资产减值

  • 股份支付


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时点

  • 收入认体放不,在风实上未发生转移或未完全转移时提前确认收入,主要表现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的大幅增长,预收账款的大幅下降。


无形资产的确认

  • 确认条件:具有可牌认性,且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如果企业无法控制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带来的未来经利益,则不特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发行人在开拓市场过程中支付的正常营销费用,或仅从出售方购买了相关客户资料,而客户并米与上述出售方签订独家成长期买卖合同,即在没有明确合同或其他法定权利支持情况下、“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通常理解为发行人为获取客户课道而发生的费用。

 

 

受托或委托加工业务的判断

两者区别关注:

  • 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属的具体规定;

  • 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 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 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 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工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资产减值

应收账款确认及坏账准备计提存在的间题

  • 对于关联方不计提坏账准备

  • 对某些单项成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 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

  •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

  • 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

  • 不分性质,只按债务人对应收款项进行分类,账龄也混合处理;

  • 在未征得务人同意的情况,按收先冲销账量长的应收款项处理,人为优化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

 

   长期资产

  •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问较高者确定。

  • 由于行业前景、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线停产或资产置,且无预期铁复时间,应关注发行人该资产未来处置方案或处理计划,判断其可收回金的确定是否准确,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造象,每年部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股份支付

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应当考虑的因素

  • 可合理考虑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及市盈率与市净率等因素的影响

  • 可优先参考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

  • 也可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 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投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

  • 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务期内进行分,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报表勾稽关系

  • 各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的合理性,由于分类不准确、会计差错或存在重大金额的非货币性交易未披露,导致现金流量表的数据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匀稽关系异常。

  • 重点关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内部控制、现金交易及第三方回款

  • 首发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修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现金交易的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对象、可验证性内部控制

  • 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原因、商业合理性、对象、内部控制

 

成本、费用的完整性

  • 是否通过降低工资、由第三方垫付工资、劳务派遣并由他方承担等方式減少人工成本

  • 是否通过由经销商或他方代垫营销费用,将部分费用以其他应收款挂账等形式减少营销费用

  • 是否通过他方代垫研发支出、或为获取高新技术资格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支出,开发文出资本化依据是否充分

  • 是否足额计提各项貸款利息支出,是否根据贷款实际使用情况恰当进行利息资本化

 

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 客户集中投资收益占比

  • 持续盈利能力

  • 信息被露充分性

 

客户集中

  • 《首发办法》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中,要求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在发行条件判断上,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 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做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 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 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先性

  • 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投资收益占比

《首发办法》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中,要求发行人不得有“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通常是指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投资收益不超过当期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最近1个会计年度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较高情况不构成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条件的情形:

1、发行人如减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仍须符合发行条件要求,包括具有完整产供销体系,资产完整并独立运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如不含相关投资收益仍符合首发财务指标条件;

2、被投资企业主营业与发行人主管业务须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关联产业等,不存在大规模非主业投资情況;

3、需充分披露相关投资的基本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持续盈利能力

《首发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交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验

  •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持续盈利能力(续)

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应重点关注该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

  • 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 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 参所处行业准入门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显优勢

  • 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

  • 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由于工艺过时或产品落后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

  • 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

  • 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对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持续盈利能力(续)

  • 业绩下滑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出现业绩下滑,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重点关注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等方面。

  • 发行人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勢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行业景气指数在未来是否能够改善,行业是否存在严重产能过剩或整体持续衰退等

 

信息披露充分性

  •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 如重大或有事项、承诺事项披露不全面

  •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尤其是非经常性交易)未如实披露等。



谢谢



写在后面

昨天的文章用词不妥

在此再次向某编辑道歉


另外


二群还在人员审核筛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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