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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该如何审议及披露?

又到周五啦!忙碌的半年报期终于过去啦!

前段时间,易董君收到很多小伙伴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审议披露程序的问题,今天易董君就和大家具体唠一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事儿。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含义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在两种情形下是可以变更的:

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例如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新的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另一种情况则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也即“自主变更”)。换种说法就是,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便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要注意的是,会计估计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只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估计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前期差错。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划分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结论:沪深交易所都是要求及时披露,深交所明确要求需要董事会审议,上交所则没有明确说要审议,可以直接披露,但一般公司还是会经董事会审议。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7.5.3/中小板7.5.3/创业板7.2.3)

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沪主板11.12.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9.3.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7.1.2条的规定或本所其他规定。

(二)自主变更

深交所: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7.5.4/中小板7.5.4/创业板7.2.4)

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注意影响比例的计算:

上市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股东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上交所: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三号——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达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适用本指引。

这里的披露标准可参考9.2条(沪主板)/7.1.2条(科创板)。

要注意的是:上交所公告格式指引里提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趋向稳健还是激进;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大部分情况下,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实务中很多沪市上市公司都没有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如果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影响重大的,建议还是要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四、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披露要求

深交所: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规范运作指引》(深主板7.5.8/中小板7.5.8/创业板7.2.8)

上市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股东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创业板专用)。

注意:创业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比深主板、中小板多一条盈亏性质变化的要求。

注意影响比例的计算:

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后的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五、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Q

A

问题君

易董君

01

Q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政策,如果公司暂无此类业务或未涉及此类事项(例如5月初财政部发布修订后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是否也需要履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义务呢?

易董君:

不涉及的话不是必须要审议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

02

Q

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会计估计变更日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日,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日(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会计估计在实操中应该如何处理?

易董君:

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也就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被正式批准后生效。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例如某公司在编制某年的半年度报告时,按照实际情况计划在当年第一季报的会计估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则该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就是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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