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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P2P网贷第一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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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浦东区法院,就唐骏起诉拍拍贷及实际借款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该判决主文论及多个P2P网贷核心问题,在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事实上,早在2013年我所已经受诺诺镑客委托成功打赢了一个诉讼案件,同期点融网也有一个胜诉案例。笔者认为,之前的两个案例相对保守、含糊,而浦东法院的本次判决主文思路清晰,直面网贷行业的核心问题,敢于做出一系列的判定,明确表明了法院的态度,对网贷行业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司法指导意义,堪称P2P网贷第一案。笔者认为浦东法院的判例,至少在以下5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一、确认了在线点击方式所生成合同的效力
通过网络进行借贷是P2P的天然特点,借贷双方互不见面,仅通过在线点击“确认”按钮的方式签署《借款协议》等合同文本。《合同法》第十一条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005年《电子签名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其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由上述法条可知,《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均承认电子合同的形式效力。

《电子签名法》是细分领域的法律,是《合同法》的细化,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只有使用数字签名,即通过CA认证(Certificate Authorit,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数字签名,才能实现网签合同生效的结果。从技术层面来看,为客户搭建具备法律效力的第三方CA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当然能够为各方之间的交易关系提供电子化的证明力,但使用CA认证多有不便(相信大家都有安装银行u盾的不愉快经历),投资人体验感不好。各家P2P平台基于用户体验感和成本费用的双重考虑,几乎全部放弃CA认证,而使用在线点击“确认”按钮的方式,来线上签署合同。

那么,通过在线点击“确认”按钮来线上签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对此众说纷纭,笔者作为业界律师也深受困扰。而,浦东法院在本次判决中明确写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有网上借款协议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浦东法院上述判定的内在逻辑是数据电文有多种展现方式,《数字签名法》所指的数字签名仅是数据电文的展现形式之一。该判定直接打消了各家P2P平台的顾虑,现实意义重大!
二、确认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
本案中,原告要求平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表态,即 “依据借款协议及原告及被告拍拍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拍拍贷公司在本起借贷关系中主要行为是提供平台、审核信息,其地位应为居间人,而非借款人或保证人,原告关于被告拍拍贷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判定P2P平台是“居间人”,其不承担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连带担保责任,亦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之一。该判定与银监会对P2P平台的定位完全一致。

现实中,除极少数平台坚持完全的单纯居间服务外,绝大多数平台均提供了额外的增信措施,如建立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机构担保等。笔者认为,银监会力推平台“去担保化”,目的是防止平台夸大宣传,让投资人在真正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出借资金的决定,故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提供担保等与“去担保化”并不冲突,平台虽然提供了额外的增信措施,但并不影响平台“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国内平台提供额外增信,也是基于国内信用环境不佳的现实而作出的被迫选择。
三、确认了网贷平台受托进行资金划扣的效力
在网络借贷当中,借贷双方在达成借款协议之后,资金的划付一般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通常提供两类划付方式:一是网关支付,投资人将出借资金打入平台建立的虚拟账户中的二级子账户,然后经由平台虚拟账户将款项划扣至借款人;二是第三方托管支付,投资人将出借资金打入与平台实现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特设的托管账户中的虚拟二级子账户,然后由第三方托管账户根据平台的划款指令将资金划扣至借款人的账户。

与传统民间借贷不同,借款人在经历了申请借款、平台审核、发标筹款、满标放款等一系列过程之后,投资者的资金是通过平台自建虚拟账户或第三方托管账户汇入借款人的账户。资金在上述流转过程中,并非直接由出借人转账至借款人,这便衍生出“如何才能有效证明资金是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做出的出借”这一实务问题,笔者作为业界律师也曾为顾问单位设计资金划转证明。这次浦东法院认定“拍拍贷平台在收取平台居间服务费用之后,根据划款指令将款项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在此基础上成立的借贷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明确判定对于借贷资金经由平台(自建虚拟子账户或第三方托管账户)完成的出借以及还款、受托代为划扣等,是合法有效的,足以证明借贷资金的实际划转。
四、确认了《注册协议》、网站规则等的效力
在本案判决主文中,浦东法院明确写到“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钱款时,对不能知晓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的情况应属明知,相应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由此推断,浦东法院认为平台的《注册协议》、网站规则等对双方(尤其是投资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平台既已向投资人展示《注册协议》及其他文件,那么在投资人在线点击确认注册时即应默认为已完整阅读平台相关协议,并表示接受。

本案也提醒广大投资人,应充分重视阅读《注册协议》及其他网站规则,因其性质为平台与投资人签署的电子合同,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签约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确立了网贷平台“合理审查”的限度
日前,最高法的一位法官曾称平台如果未能合理审查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国内信用环境不佳,业界普遍认同平台应对借款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但平台毕竟属“信息中介”,其审查的合理限度如何认定?

目前网贷行业对借款人进行信息审查,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系统查询,主要是利用国家、机构的数据系统,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征信公司的系统等,对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产证明、执行记录等进行查询。

二是要求借款人提交材料及面审,要求借款人提供基本信息资料,结合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等相关文件,平台审核人员向借款人提出相应问题,根据借款人是否能够如实回答,或有故意隐瞒的嫌疑,进而评定其是否具备合格的借款人资质。

三是实地审查,针对部分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借款,平台审核人员需在合理范围内实地查验相关房产、机动车等的权属状况。

在本案中,拍拍贷公司辩称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进行了合理审查,法院判决书中未对其进行的合理审查限度做出进一步的反馈和说明,侧面反映出法院对平台履行“合理审查”的限度给予了确认,即采用通常的手段进行全面而基本的审核,就可认定平台已经进行了合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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