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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子能归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吗?︱Trialday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让各位律师过好五一劳动节,特地在4月30日颁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家在五一之后准备去起诉的,看看清楚起诉状是不是要改改了,节后要去的法院可能一下从高院掉到中院了。
文/郑玮 天同律师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Trialday
有人看到这个题目又要怪小编脑洞大开了,最高法院哪会自己审第一审案子啊。确实,在小编有限的知识体系里,貌似还没有过哪个民事案件,让最高法院心动到把一审给揽过来。其实,脑洞开的不是小编,而是另有其人:他们偏偏认为,自己的案子标的巨大、影响巨大,不上最高院一审不足以平民愤。究竟是什么案子如此倾国倾城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种情况“(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要么你案子够牛,要么我愿意。在最高法院对二审再审还忙不过来的情况下,看来让自己愿意来管一审案子已经不可能了,那么究竟什么案子才够得上“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呢?
1、公开资料里,如此开脑洞的第一人出现在(2005)民二终字124号案中,当事人认为,“本案标的额为一个亿,且利息在不断增加,涉案金额巨大。XX公司系国资委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点企业,在全国有极高的知名度,具有多家上市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数量更多的合作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求本案一审由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处理:驳回!
2、1个亿不够、国资委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企也不够,但后来人还是络绎不绝。(2013)民一终字第134号案中,标的稍稍提高到了11269.30万元,当事人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涉及标的特别巨大;同时2009年卫承伟、谊德美食城的案件在全国引起轰动,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全国轰动就等于全国重大影响吗?
最高法院处理:驳回!
3、看来钱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2014)民一终字第22号案中,虽然标的只有7225万元(你也好意思。。。),但当事人高屋建瓴地指出:“此纠纷的妥善解决与电网企业辅业单位的顺利划转密切相关,客观上也体现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成效。同时本纠纷也受到全国范围内电网划转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密切关注,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高法院处理:驳回!
4、难道还是钱的问题?(2014)民二终字第6号案中,标的额达到了6亿元。这回够了没?
最高法院处理:驳回!
5、不够不够还不够,加钱加钱再加钱!(2014)民一终字第21号案中,标的额提升到了52.35亿元!!!OMG!!!
当事人祭出四点理由,认为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双方当事人同为国内国际知名企业,案件胜败对两家业务和股民利益等影响重大。2、案件争议对象涉及项目整体转让,建筑面积、资产转让及争议标的额均巨大。3、案涉项目转让纠纷此前媒体多方报道,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均有重大影响。4、本案涉及‘契约精神’、‘违约责任’、‘合同履行’等民商事法律原则问题,将影响全国各地法院今后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
诶老兄,前三点理由还过得去,什么时候违约责任和合同履行也成了民商法的原则问题了?那叫合同法总则问题好伐。。。
最高法院处理:驳回!
6、已经不能阻止人类挑战“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脚步了。(2014)民一终字第253号案中,标的额1.7亿元。没有花哨的理由,没有煽情的陈述,就是要你最高法院一审。
最高法院处理:驳回!
各路当事人及律师的奇葩理由轮番上阵,最高法院至今不为所动。内行人都明白,其实管辖权异议很大程度上是被作为一种诉讼拖延策略使用的,来最高法院走个过场,也能换来几个月的准备时间,不失为一个划算的招式。
而这次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又有一大批案件的审级下调。看来以后二审乃至再审案子要再来告御状,就是难上加难了。(小编是不是该担心一下自己的饭碗了。。。)
不知道下一次再有案件申请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会有什么更有趣的理由,说不定最高院就真认为“ 应当由本院审理”呢!你要不要来试试?
附:
最高法院调整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为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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