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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优彩资源:往期大量向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PET原料(2016

优彩资源(002998.SZ)于2020年8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向个人供应商采购PET原料主要通过全资子公司万杰回收万杰回收随后面向优彩资源和子公司恒泽科技定向销售)、并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发票,2016-2018年度累计向个人(个体工商户)供应商采购1.14亿元(占PET累计采购额的71.17%),并根据依据采购合同、原料计价检测单、发票、入库单等凭证入账,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无发票采购交易的情形。

供应商类别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累计(万元)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个人/个体工商户

56,271.00

71.55%

37,088.99

61.53%

20,387.27

43.36%

113,747.26

国内法人供应商

7,342.60

9.34%

7,327.27

12.16%

12,058.03

25.65%

26,727.9

国外法人供应商

-

-

9,909.95

16.44%

9,445.00

20.09%

19,354.95

合计

63,613.60

80.88%

54,326.21

90.13%

41,890.30

89.10%

159,830.11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收整理

采购废旧物资涉及收购发票事项梳理如下:

1)、2018年及以前年度,公司通过万杰回收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原料、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并销售给本公司及子公司恒泽科技。遂因江苏政府加大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检查力度,公司转移由供应商直接提供对应的发票。2017年以来,江苏省政府加大了对再生行业的环保和税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的检查力度,包括再生PET原料,2017年下半年一度停止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导致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无法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希望供应商能够直接提供对应的发票,同时随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针对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实施,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规模限制和税务成本也大大降低,推动了个人供应商成立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的进程。

2)、公司部分长期合作的个人供应商选择在公司经营地——江阴市注册个体工商户,以便于税务管理。主要原因有:再生回收市场时有发生虚开收购发票案例,对整个再生PET原料行业造成显著影响。江阴市作为国内再生涤纶行业的主要集聚地之一,也是再生PET原料供应商的主要销售市场,江阴市税务部门对废旧PET原料采购增值税发票稽查更加严格。为方便江阴当地税务部门对其个体工商户所开具增值税发票认证和税务规范性稽查,部分个体工商选择在江阴市注册个体工商户。

大力税手注:公司采购的再生PET原料主要分为泡料、瓶片和废丝废布。万杰回收系优彩资源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再生PET原料回收业务,面向优彩资源、恒泽科技定向销售。

1)、废旧物资行业因虚开问题严峻、2017年政策收紧。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部分地区出现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异常的情况,要求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和应对“五、加大稽查查处力度 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再生物资回收行业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虚开案件多发、再生物资回收行业集中的重点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选案,选取高风险虚开案源主动安排检查。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立案检查,尽职尽责调查取证,及时依法审理。对已查实虚开的企业,要及时作出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废旧物资行业原开票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发布日:2002-10-10)规定: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优彩资源00299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8.17】详细披露如下:

(三)非法人供应商问题

问题描述: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变化较大,发行人各年前十大主要原料供应商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30.80%、26.57%和18.74%,前十大供应商中向个人供应商的采购占比较高,报告期内非法人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45.68%、61.73%、71.42%。

(1)2018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新增个体工商户,请项目组说明新增的原因;上述新增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江阴与发行人经营地相同,请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2)请说明现金交易、使用个人账户交易、与非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交易、无发票交易的金额和占比,交易对象和数量,交易对象的集中度和分布情况以及交易的入账依据。

……

回复或落实情况:

1、新增个体工商户供应商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2018年及以前年度,发行人通过万杰回收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原料、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并销售给本公司及子公司恒泽科技。2017年以来,江苏省政府加大了对再生行业的环保和税务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的检查力度,包括再生PET原料,2017年下半年一度停止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导致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无法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行人希望供应商能够直接提供对应的发票,同时随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针对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实施,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规模限制和税务成本也大大降低,推动了个人供应商成立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的进程。

发行人部分长期合作的个人供应商之所以选择在发行人经营地——江阴市注册个体工商户,主要原因有:

(1)再生回收市场时有发生虚开收购发票案例,对整个再生PET原料行业造成显著影响。江阴市作为国内再生涤纶行业的主要集聚地之一,也是再生PET原料供应商的主要销售市场,江阴市税务部门对废旧PET原料采购增值税发票稽查更加严格。为方便江阴当地税务部门对其个体工商户所开具增值税发票认证和税务规范性稽查,部分个体工商选择在江阴市注册个体工商户。

(2)发行人上述个人供应商均与发行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江阴市注册个体工商户也方便其销售核算以及发票开具,从而能够要求发行人更快将货款付讫。

经项目组了解,发行人同行业公司中也存在在其所在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形,是目前再生PET原料行业个人供应商逐步规范的一种暂时性行业现状。

2、个人供应商采购交易的情况说明

(1)现金、个人账户、非法人单位以及无发票交易占比情况

目前,发行人再生PET原料主要来源于国内废旧塑料回收经营单位/个人以及部分原生化纤生产企业。报告期内,现金采购、个人账户、非法人单位及无发票采购再生PET原料的金额及占原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如下:

项目组从发行人采购入账凭证中抽取样本,抽取累计采购金额占比前50%的国内外供应商,追查至相应的采购发票、磅秤称重单、原料计价检测单、采购合同、入库单、报关单(进口适用),并走访、函证主要供应商,经核查,项目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受国家固废限制进口影响,2017年以来发行人逐步减少并最终停止向国外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从而导致发行人2018年主要供应商中不再有规模相对较大的海外供应商,受此影响,发行人向非法人供应商的采购占比也进一步上升,报告期各年,发行人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3.36%、61.53%和71.55%;

②除2016年曾向个人供应商现金采购25.00万元,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现金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③发行人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原料的具体流程及入账依据如下:

其中,发行人向个人供应商采购均通过子公司万杰回收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发票,并根据依据采购合同、原料计价检测单、发票、入库单等凭证入账,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无发票采购交易的情形。

④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的情形,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帐等方式正常支付,项目组已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函证、走访,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个人账户代付货款的情形。

……

2、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5,545.86万元、7,081.49万元及3,949.96万元,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的金额为5,866.55万元、8,983.72万元及18,889.58万元。

(1)请说明报告期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信息,各期银承、商承的发生额;截止到报告期末未终止确认的已背书和贴现票据、已质押票据的明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预收账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勾稽关系。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过票据违约的情形,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或落实情况:

1、向个人供应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1)个人供应商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原因、合理性及发行人的规范措施

发行人销售环节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较多,在采购环节发行人将上述部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万杰回收个人供应商。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托收的风险较低,实际可等同于延期收取的现金,因此个人供应商愿意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该等结算方式

2016年、2017年、2018年发行人向个人供应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为15,907.65万元、7,572.92万元和2,575.11万元,逐年下降。2017年下半年起发行人对向个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规范,大幅降低交易规模,2018年仍存在少量向个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形,2018年11月发行人对该行为进行了彻底规范,不再向个人供应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2)万杰回收向个人供应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合规性

我国票据支付结算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其中关于票据转让、使用票据结算的具体规定如下:

由于个人供应商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此发行人与个人供应商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但鉴于:①发行人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向个人供应商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通过向个人供应商支付票据进行融资的情形,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相关规定,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所述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行为;②个人供应商无法通过背书方式取得发行人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取得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汇票;③发行人向个人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该等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较低,且历史上未曾发生不能兑付情形,交易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项目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个人供应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所述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3)向个人供应商支付票据的会计处理

发行人向个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同时冲减应付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是判断该金融资产能否终止确认的依据,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万杰回收向个人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该等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较低,且历史上未曾发生不能兑付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发行人已将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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