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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详读(一)

新《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详读(一)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律师

 (按:《工伤保险条例》已于 2010128日修订,自20111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表现在: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工伤的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不仅有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多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为劳资双方均带来了福音。本文内容更多的是作者在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笔记,主要源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一书,该书由《工伤保险条例》起草人编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次立法修订未作修改,仍沿用原条款。

本条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本条例的另一个目的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投保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散用工风险。一些高危行业如建筑施工行业、煤炭开采行业的用人单位,可以同时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规定。旧条例仅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1、企业,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2、事业单位,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且尚未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对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4、社会团体,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中有两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不适用本条例,一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个人民团体,包括全总、共产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团体,包括文联、作协、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等。

5、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6、律师事务所

7、会计师事务所

8、个体工商户,是指雇佣27名学徒或者帮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自然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新条例未作修订。在征收工伤保险费时,首先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与《社会保险法》有冲突的,应以《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新条例未作修订。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公示义务,用人单位应定期将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的形式,一般为每月在单位的主要场所张贴海报,或者向员工发放小册子或者宣传资料;公示的内容,包括缴费对象的姓名、缴费数额、缴费时间等。实践中,该公示义务往往会被用人单位忽视。

2、预防义务,用人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救治义务,受伤较轻的,可以到本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处理;受伤较重的,应及时、稳妥地将伤者送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陈宁律师解读】本条系关于工伤保险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规定。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旧条例中所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目前,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则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关于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事宜,可参阅《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陈宁律师】本条系关于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时应征求社会意见的规定,与旧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需要征求意见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主要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确定与调整;部分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部分行业异地参保的办法;储备金的比例和使用办法;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具配置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服务协议的管理办法;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伤一次性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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