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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朝土地制度的变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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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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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制是清朝主要的土地经营方式。清朝田制主要承袭明制,一般性租佃制属于主流,但身份性租佃制在北方的庄田旗地以及南方徽州、宁国等地仍然保有残余。

不过,随着奴仆与佃农不断反抗斗争,身份性租佃逐步衰落并融入一般性租佃。一般性租佃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地主与佃农处于相对平等的法权地位。

租佃关系变化推动主佃间依附关系松动

随着清政府禁止将佃农“欺压为奴”“随田转卖”,奴仆制生产组织方式逐步废除,租佃制已经进入契约相对自由的新发展阶段。

同时,随着定额地租与货币地租的不断发展,永佃权促成了土地产权的裂变。“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固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易”。

拥有永佃权意味着租佃者针对“田面”拥有永久耕作权,转让转顶不受地主支配即所谓“私相授受”现象。光绪年间,“一田二主”式的土地制度形态已经非常普遍。“田底”与“田面”分离之下,地主向佃农收取“大租”,实现“田底”的经济价值。

佃农则可以典卖“田面”获得经济收益,或转顶“田面”获取“小租”。在频繁转顶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田三主”“一田多主”现象。

尤其是在庶民地主经济中,身份性租佃的衰落,永佃权和转佃制等一般租佃制的发展,以及主佃和主雇之间的封建名分逐渐弱化甚至解除,均推动了佃农的自主性增强——能够支配“田面权”进行转租并获取相关收益。这些都是主佃间依附关系松解的表现。

货币地租发展加剧地租剥削持续升级

清朝货币地租是商品经济发展与农业发展的产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商品性农业较之明朝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雍正年间“摊丁入亩”改革大幅推动了赋役货币化,也助力了地租形态由实物向货币转化。

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伴随有预租、结合租、折租、押租等方式。尤其是“官田”租赁交租中的“折征”,催生了以货币形式交纳租金的现象;

虽然这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地租,却客观上促进了“民田”地租形态转变。

“民田”上的货币地租首先出现在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地上,商品经济发展与资本流通加快促使农村实物地租进一步向货币地租转化,后逐步扩展至粮食作物种植田。货币地租在清朝得到了普遍发展,至清朝中期货币地租已经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广泛性。

乾隆年间,除云南一省外,全国19个省区中的18个省都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出现;道光年间,三分之二的省份的货币地租占比不断上升,云南省也出现货币地租。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占有和分配地租的主体是拥有土地的地主阶级或政权代理者。

从本质上讲,清朝时期的货币地租大部分仍属于封建地租剥削范畴,并非资本主义性质的地租,而是与实物定额租在性质上并无二异,因而此种情况下交租方式由自然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实质上是榨取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

清朝土地制度形塑与演化下的民生实态

清初地权的“平民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清政府一系列调整土地关系的怀柔政策,如“更名田”立法和垦荒政策的颁布让大量闲置的土地资源回到农民手中。

从顺治八年到雍正二年的73年间,全国耕地面积增加了一倍多。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当时的地权分配相较于明末呈现出分散态势,地权的转移更加频繁,农民力量有所提升。获得土地的自耕农民勤劳耕作,力农致富,幸运者逐渐加入庶民地主的行列。

部分商人秉持“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原则回归乡村置办田产,依托于商品性农业经营;也有经营地主使用农业雇工劳作,形成小范围的规模经济进而得以发家致富。

部分租佃农民则在争取和获得永佃权的过程中逐步拥有了针对“田面”的使用权、收益权甚至处置权。少数农民甚至在永佃权中获得部分近似于所有权的地权。在农业雇佣关系中,清政府修订《大清律例》,规定了雇工的自由人格。

乾隆二十四年、乾隆三十二年和乾隆五十三年几次修订关于“雇工人”的条例,区分“服役之人”和“耕作之人”,将部分从事生产劳作的雇佣劳动者从人身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在法律上保证农业长工和短工获取一定的人身权利。

另一方面,清政府兴建水利工程,改善了原有的灌溉条件。加上农业生产工具改进和耕作技术提高,多地农民推广经济作物种植,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粮食产量大幅增加。

如康乾时期粮食总产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从1665年的1163.7亿市斤增加至1795年的2576亿市斤;其中18世纪增速尤为明显,粮食总产量实现了翻番。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发展成就显著,创造了以少量耕地养活大量人口的记录。

此外,清政府曾推行赋役制度改革,放松对人口的控制;尤其是将课税对象逐步转移至土地,也推动了人口数量的增长。清朝人口在清初三朝即从5000万发展到1.3亿左右,至乾隆末年人口已至3.1328亿之巨。人口增长也是“康乾盛世”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象征。

另外,土地还在政府的安民恤民措施甚至民间互助帮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拓荒和赈灾等。清政府将防灾赈灾的重点集中在通过拓荒、蠲免等方式帮助受灾群体恢复生产和降低损失。

部分民间力量也发挥了济贫扶弱的作用,如宗族等家族势力。带有宗族属性和伦理特征的族田、义庄等土地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了社会救济的功能,即便是在“康乾盛世”时期也助力了民生安稳和社会稳定。

然而,地主阶级的私欲日益膨胀,土地集中与剥削深化终归还是置农民于水深火热之中。

结语

土地是民生之本,民生乃国政之要。土地制度的形塑与演化是一定时期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政权结构中多方利益协调博弈的直接呈现。

以史为鉴,可管窥历代民生浮沉和王朝兴替,亦可窥见彼时的社会发展脉络及其转型动力。

清朝土地制度是人地关系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结果,承载着基础性的经济社会形态和利益分配格局。

“更名田”、租佃关系和农业雇佣关系推动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有助于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摊丁入亩”等田赋丁徭制度改革有助于民生状况改善和社会矛盾缓和,也推动了人口数量的增长。

但“圈地”“兑换”和“投充”等压迫政策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民生状况改良,尤其是封建社会极权统治强化过程中地主的“携手式多重盘剥”更是恶化了普通民众的生计状况。

尔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滑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农民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多重压迫。

期间,土地集中更是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民生状态每况愈下,众多农户失地破产甚至家破人亡。

清朝土地制度变迁及其与民生状况的互动关系显示:作为稀缺资源,土地是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关键性物质基础,不仅发挥着经济价值创造功能,还承担了一定的生存保障功能。

民生实态恰是衡量土地制度和清政府统治的根本尺度。

土地不应成为财富的象征和特权的“专利”,地权特权化、资本化和集中化必定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甚至政治危机。

土地制度必须以维护农民权益为导向,方能发挥康国济民的根本要义。

参考文献:

[1]黄冕堂:《论清代的货币地租》,《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2期。

[2]《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14页。

[3]余也非:《明及清前期的私田地租制度》,《重庆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3期。

[4]张海瀛:《论清代前期的奖励垦荒与蠲免田赋》,《晋阳学刊》1980年第1期。

[5]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77页。

[6]李强、徐康宁等:《“康乾盛世”真的存在吗?——基于经济数据测算的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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