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超30%的被征收人不同意拆迁,房屋不能拆——这种官方表述,似乎充分尊重法治与民意。但是,从另一个层面解读,是否超过70%的被征收人同意便可允许强拆呢?假如这一法条写进了法规,那是否意味着“我的房产,大家做主”——只要有超过70%的被征收人同意,个人就会失去对自己房产的处分权,集体表决便可决定他人的财产权?在文明法治社会,这种规定未免太荒唐。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体现一种法律精神——公民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禁拆迁”,这一规定违背了这一法律精神。而违背了上位法的补偿条例也应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可否认,在土地征收和拆迁时,阻力重重,拆迁者时常遭遇个别“钉子户”的漫天要价,让一些拆迁“拆不起”、“拆不动”,阻碍了地方经济建设与发展。但也应该看到,个别地方的拆迁是不合规、不合法的,而且征收、拆迁补偿价格低廉或拨付不到位,像这种情况,即便99%的被征收人同意,也无权强拆1%被征收人的房屋。还有,即便在同一座楼,由于居住人数、装修情况、楼层位置等差异,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差异较大。对此,征收或拆迁原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焉能由大家表决来处置个人的财产?
因此,从本质上讲,“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禁拆迁”这一规定对拆迁者是利好——只要征求、做通70%以上被征收人的工作,其他近30%的个体诉求即可无视,并为强拆提供借口——这是打着民意旗号“绑架”民意,借“民主”的名义践踏个体的财产权。
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出现“钉子户”并不可怕,只要征收和拆迁程序合法、目的正当、补偿及时到位,大多数居民都是通情达理的。若真有漫天要价、违法阻碍合法拆迁者的“钉子户”,拆迁方完全可以依法诉诸于法院,由法院裁决是否拆迁。只有这样,征收或拆迁才更加有说服力。
来源: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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