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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案件查办中的技巧与方法
东丰县纪委  刘玉琦
案件查办工作,是一门经验学科,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法规、财务、金融、证据、心理、逻辑等多种学科。办案人员在掌握这些学科基础知识的同时,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磨炼,积累一定的经验,从中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才能较为顺利的完成案件查办工作。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浅谈几点案件查办工作技巧和方法。
一、巧妙运用现有证据
案件调查工作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发现证据、收集证据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当与被调查对象面对面时,要巧用掌握的部分证据,打乱其逻辑思维,使其在乱中就范。
1、把握抛出证据的时机。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不要急于抛出证据,火候不到,不要急于把有关证据给调查对象亮底。而要掌握证据使用时机,以使一个孤立的现有证据获得一组锁链证据。在实际调查工作中,被查对象通常不可能轻易地将自己的错误事实都说出来,而是先要找一些理由,虚构和隐瞒一些事实情节,办案人员当发现在这样一个已被掌握的关键性的事实或情节上谈话对象在做虚假陈词时,就可抓住这一个矛盾点,抛出能足以戳穿其说假话的现有证据,使其猝不预防,打乱其思维,像针一样扎到“疼处”,让他觉得这一关键性的证据办案人员已索取到位,做虚假的辩解也无益,已到了纸包不住火的程度,不得不把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交待出来。
2、巧用案卷材料,给调查对象一种无形的压力。办案人员将收集到证据材料和一些无用的纸张夹杂在一起整理成卷,放在手边,并让被谈话对象看到已形成这么多材料。在谈话过程中,涉及到某一细节问题时,办案人员要有意或无意时不时的翻阅一下手边的材料,在调查对象面前显出一种胸有成竹的姿态,使调查对象感到涉及到的问题,办案人员已掌握了不少的案卷材料,使其无法辩认出材料的真假,让其感到这么多的材料,不敢乱说假话,给谈话对象一种无形的压力,然后从“已知证据”一步一步地攻出未知证据,迫使其就范。
3、把握谈话分寸,不要说绝对性的话。在谈话过程中,有时我们也不知道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是真是假,是全部事实还是部分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你的问题我们已百分之百掌握了,你的问题我们绝对查清了”之类的话,而是说“你的问题我们已掌握了部分”,甚至可以说“20%、30%、40%”之类的话。因为客观上我们也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你说把“百分之百”的问题都掌握了,这样的绝对化,被查对象会认为,办案人员是在说假话,是在蒙他。如果说只掌握了百分之几,这是一种有进有退的策略,反正我们所说的百分之几,这是一个无底洞,你说一个问题也属百分之几,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问题,我们都说掌握了百分之几,让他摸不到底细,这样像挤牙膏一样,最终我们所说的百分之几,也就达到了百分之百。
二、巧妙运用财会知识
掌握财务必备知识在查案工作中尤为重要,但掌握了财会知识的办案人员不能仅仅是一个会计,而是要运用财会这个工具,运用一定的技巧,查找或推理出账务中的可疑问题。
1、对全部财务的“审计化”,在办案初始抽出“一根筋”,把握“一条线”。
在查办经济案件中,有时会遇到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具体,而且所涉及到的账务是一套复杂的企业会计账务,仅仅就会计凭证翻阅几张可疑性的票据、几笔可疑性的调账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是这样的,办案时间花的不少,但对所查单位的账务,其资金的来源、使用、结存,在办案人员的头脑里还是一塌糊涂。涉及到这样的账务,首先要利用一定的时间,从总体上把握账务,也就是要把大账搜理出来,办案人员必须把所查账务的这“一条筋”抽出来,然后通过这“一条筋”,这“一条线”,针对不同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核对,这样在办案之初,在办案人员的大脑里,对所查账务的轮廓括就突显出来了。比如举报反映,某电站从筹建到生产运行投产期间,在资金使用上有问题,而且平时老百姓也普遍认为对这样一个电站的建造,一些经办人员,确存在有贪污挪用和其他方面的问题,但问题反映的又不具体。办案人员首先要把大账理出来,也就是像这样的账务,所涉及到的资金往往是数千万,就要从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这“一根筋”入手,即对数千万的资金来源分几个方面,资金使用有哪些方面,当前资金结存是怎样一个状况搞清楚,对所涉及到的会计科目总分类账,即短长期借款、投资(某政府或大企业投资)、待摊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预付工程款项等,这些大的方面要具体数字化,像线条串在办案人员的脑海中,建立一个立体式概念,然后再对分类科目逐一进行核查。如在掌握了固定资产总体情况下,审查购进资产票据,就有可能查找出虚列和虚假购进资产票证问题。
2、深刻领会一些常见会计科目内涵,借助会计科目的本身特点和要求拓展查账思路。
会计是就凭原始票证做账、记账,审计人员是就账审账,但办案人员必须将二者兼得,要跳出会计做会计,跳出审计做审计。办案人员在掌握了必备的会计知识的情况下,对一些常用的会计科目在审查时要进行拓展性的思考。对此就举几例作一说明,像应收账款,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企业产品售出后,通过往来,挂对方应收账款,时间一长,款项未收回,而得知对方厂家因故倒闭或其他原因不复存在,这样作为财务人员对此笔账务就会作为呆坏账处理,作为费用冲减应收账款记账,就会计账务处理来看无可质疑,账务处理是平的,看不出啥,但作为办案人员就应拓展思考,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是否早已把款项收回而不入账,且他们收款时,已经知道该厂不久将倒闭或不复存在,以此把款收回来后中饱私囊也不会有人追究,如果有了这样的查账思路,便有可能查出问题。像欠对方厂家应付账款,尤其是外地厂家,将款项跨年度或更长时间予以支付了,这样的账务,办案人员要引起警觉,在思想上要建立起这样一种拓展性思维,要进一步推想到对方厂家早已倒闭或不复存在,财务人员或经办人员知道这个情况后,通过不正当渠道找到相应票据进账冲减此笔应付账款,将资金据为己有。这样的问题也是一种虚列,但办案人员不是基于票证本身是否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以“应付账款”会计科目这个内在含义拓展思维来推想到是否存在有这种违法乱纪问题。所有者权益类的实收资本,常见的错误有两种:一是资本增加,转让未按规定,表现形态有随意增加资本金,以公积金转作为资本金,甚至隐瞒收入,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达到少算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二是随意抽逃实收资本,像这种错弊,比较隐含的就是从账面看实收资本贷方并未减少,而是将实际款项抽走后,在凭证及账本上,作职工或其他人员其他应收款挂账,等于是挂了一个空账,实为将资本金抽逃走。像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金清理,费用的预提和待摊等这样的会计科目在查账中尤为注意,往往要把思维拓展开来,借助本身的特点和含义,多想里面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也就是带着疑问去查账,在查账中去找疑问,就会有事半公倍的查案效果。
3、要看懂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尤其要注意会计凭证上的总目和子目。
记账凭证是反映一笔或几笔业务的简化(即会计分录),办案人员在看后面的附件时,首先要看明白记账凭证上的总目和子目,做到心中有底。如某一记账凭证,借方反映总目中的管理费用,子目招待费,贷方反映,总目银行存款,子目工行601……133,这样一笔业务,办案人员一看就看明白,此笔费用的支出是在工行601……133账户中支付出的一笔招待费,办案人员马上就应该想到,后面附件必然要有工行的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存根等相应的附件,但翻阅后面的附件为现金付讫或无银行支款凭证,显然与记账凭证反映不符,对此办案人员可以马上找到财务人员追问相应的支票存根及其他附件等一系列情况,提高办案效率。
4、掌握做账人员的习惯账务处理手法,达到问题全面核实清楚的目的。
这一方法,比较适用于到外地查阅账务,因为到外地某一单位查账,时间次数有限,我们都是带着问题或疑点到外地核实与所查对象单位的账务,比较多一点的就是去核对双方应收应付往来账项,去了以后,通常就是从某年度开始,只从应收应付这些往来科目的明细账查看与所查对象单位户头相关的传票,这样对于没在往来科目中体现的资金就要漏掉,故应首先翻一下某年度的明细账,抽查几册凭证,看懂对方单位财务人员的习惯账务处理手法,以及涉及到与我们本地单位户头除往来科目还有哪些会计科目,这样就避免了对方单位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而自用一些我们不熟知的会计科目,对这些不熟知的会计科目中的资金,就有可能挂我们本地单位户头,也许就在这些会计科目中,会存在有我们未曾掌握的问题,这样做看似开始耽误一些时间,实际加快了查账速度,而且还不会有问题遗漏。只要掌握了这一个年度的账务处理手法和挂我们本地单位户头的所有会计科目,心中就做到了有数,在查以后年度的账务,就可以按通常查账方法,即通过明细账直接查找相应的会计传票,这样做既准确又快捷。前不久,我办案人员到外地核查我本地单位的往来账项,就发现了这样的问题,除挂我本地单位的往来科目外,其对方厂家根据实际自用了“品种费用支出”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从这个科目中向我们本地所查对象单位支付了大量的回扣,但我们本地单位财务并未有对应科目体现,对此采取了上述查账方法,将我们并未掌握的问题也一并查证清楚。
三、巧查银行账务中的同业结算业务
在银行查询转账支票的时候,要巧用同业结算业务。在实际查询银行业务时,有些办案人员只查到一半便认为查清,也就是在查某个单位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时,要查阅的款项在明细账单贷方体现出来,也查到了该笔资金的相应贷方传票,但是仅此还看不出此笔款的真正来源,那么这里就有一点,在该笔资金的贷方传票中,有科目、对方科目的字样,要真正查清该笔资金的来源,还要进一步根据已查出的传票向银行人员提出,要查该传票上的对方科目,这就涉及到了银行内部同业结算业务。如我们已经查到了某单位在农行账户中某笔贷方资金10万元,该贷方传票科目为201,对方科目为713,通过进一步查找713这个科目,查证出713这个科目中转来的10万元是从建行的一张转账支票转过来的,此张建行转账支票就是要我们要查证的票证。通过这样进一步查证,真正才搞清资金来源及相应的票据。
四、灵活掌握案件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
无论是多么复杂的案件,无非就是由四个方面构成,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在这里,只粗略的谈一下主观方面要件灵活掌握问题。所谓主观方面就是行为人违法违纪时所执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态分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那么有些案件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有些案件只能是过失才能构成,还有的案件故意和过失都能构成。对这种类型的案件,在查办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证据和查证思路,否则案件就会失真。如举报反映某乡镇计划生育专干在所包的村出现了多胎,从材料反映人的本意来看,只是反映该专干工作失职造成的这一违纪错误,但作为办案人员在大脑里必须首先建立起此专干具不具有故意,即出现多胎的人与其有无亲朋好友关系或其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故意放纵其出现多胎。然后有了这个思路,在索取证据过程中,首先就会从这方面的证据调查入手,如果排出了故意,而是工作不负责任过失造成的,再收集相应的证据,也不困难。如按这样的查案思路进行,案件是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准确把握党纪条规的表述
党纪条规是我们案件查办的依据,如果案件查清了,在具体运用党纪条规表述不准确,也会影响办案质量,从整过案件来看存在暇疵。在实际运用中,常会遇见一些同志不把条规表达到条、款、项的程度,仅只说到某条就完结。案件在不同的环节,都是有相应的条规作支持的,初核有初核条规,立案有立案条规,处理有处理条规。比如案件初核报告的处理建议,如果是建议立案,一定要表述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不要仅表述第十四条就完结,因为第十四条虽然只有一款,但有三项。在做最后的党纪条规处理表述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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