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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中存在四类问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中存在四类问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中存在四类问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共7章55条,确立了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违纪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是开展公务员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条例》的出台显示了我国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规范正日趋完善,治贪治腐的惩戒体系日趋健全。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实施《条例》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条例》的溯及力是否应参照刑法的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于本条例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本条例生效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参照下列原则处理,行为时的政策法规和本条例都认为是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政策法规追究纪律责任,但如果本条例的量纪处理较轻,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比适用行为时的政策法规量纪相对较轻,则应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政纪案件中,出现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缓刑,但违纪行为发生在《条例》实施以前,调查处理在《条例》实施以后的情况,是否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给予行政开除处分。二是非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处理问题。根据监察部、人事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6]150号)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政纪案件中,出现非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被判处缓刑的情况,是否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三是不是党员、不是公务员、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干部的处理问题。以往对判处缓刑不是党员、不是公务员、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干部不在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处分条例还未出台,法规滞后于现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政纪案件中,出现不是党员、不是公务员、不是行政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干部被判处缓刑的情况,是否要立政纪案件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司法机关量刑前后差异带来的问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政纪案件中,出现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事实相近,但有的人员免予起诉,没有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有的人员被判处缓刑,要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由于司法机关量刑前后的差异,带来行政处分不公平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监察局机关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缓刑,但违纪行为发生在《条例》实施以前,调查处理在《条例》实施以后的人员的处理;非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被判处缓刑的处理;事业单位干部被判处缓刑的处理作统一规定。二是应逐级反映尽快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司法公正,执纪公正。

希望监察部,人事部能看到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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