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者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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