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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惩处不能僭越法律

近日,深圳交警为治理“乱开远光灯”,除了依法作出处罚和扣分之外,还要求司机坐在“绿椅子”上看远光灯一分钟。

我们认为,深圳交警的这种处理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

虽然,乱开远光灯的交通违法行为非常危险,让很多人深恶痛绝,但治理违法行为,不能“以暴易暴”,而是应该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做出处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深圳违规使用远光灯的法定处罚就是:罚款300元,并记1分。这就是法律,法律就不应该突破,不应该在法外搞“处罚”,那注定是违法的——深圳交警没有权力在法律之外创设新的处罚内容和手段。还是那句话,“有权不能任性”。法律没有授权警方做出这样的处罚,那么警方就不能做,不该做,做了就要接受追责。

目前,检察日报的新媒体端发表文章,隔空喊话深圳交警:“违法了”。而且让公民在近距离盯着汽车远方灯看一分钟,有诱发眼底的病理伤害的危险,特别对一些光敏感的人群来说。警方有没有考虑到这种严重后果?那些送上廉价叫好声的围观者,想没想到可能的人身伤害问题?

的确,我们痛恨那些不文明的开车行为,有时也感觉到法律处罚的力度不足,但是应该做的是推进修订法律,或者创新社会管理手段,通过征信等管理措施强化司机的违法责任,而不是一下子滑到了“法外处罚”。

总之,在法治社会,警察不能认为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而且大家觉得“蛮好玩”“很过瘾”就任意创设“法外处罚”。这种措施看似“有效”“酸爽”,其实可能会败坏法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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