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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山东“辱母杀人案” 最终判决反转

母亲在眼前被侮辱引发暴怒,激情之下捅死催债人,算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事件经过

借民间高利贷 抵押房产

2014年7月28日,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及其丈夫于某1向民间借贷公司的吴某、赵某1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随后,苏某陆续归还借款。截至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

2015年11月1日,苏某夫妇俩再向吴某、赵某1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另外25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苏某丈夫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赵某1。

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月6日,苏某共向赵某1还款29.8万元。苏某夫妇认为该29.8万元是用于偿还第二笔借款,但吴某、赵某1认为这是偿还第一笔100万元借款的利息。

逾期未还款 抵押房屋遭侵占

吴某、赵某1多次催促苏某夫妇继续还款或办理住房过户手续,但苏某夫妇没有再还款,也没有去办理住房过户。

2016年4月1日,赵某1与杜某2、郭某1等人更换了苏某丈夫抵押房屋的门锁并强行入住。苏某见状立刻报警。警察来到现场,但由于赵某1出示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民警口头调解了一会儿后就离开了。

4月13日上午,吴某、赵某1与杜某2、郭某1、杜某7等人把抵押房屋内的物品陆续搬出,苏某再次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吴某又说是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民警让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后离开。民警离开后,吴某愤怒责骂苏某,并把苏某头部按入马桶中恐吓羞辱。

当天晚上,苏某的丈夫通过第三方的调解,与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第二天把住房过户给赵某1,此后再付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聚众闹事 引来民警

4月14日,苏某夫妇未去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当天下午4点多,赵某1前后纠集十余名催债人员到苏某的公司讨债。为了找到苏某夫妇,催债人员报警称苏某的公司私刻财务章。民警到达后,苏某与赵某1等人因还款纠纷发生争吵。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起诉后离开。

随后,赵某1又电话叫来5人到公司,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餐厅外盯守,几人还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苏某还款。

晚上8点多,郭某1和另一名催债人员赶到公司,与之前还在公司的李某一起饮酒,盯守催债。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郭某1叫苏某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见他,苏某的儿子于某及公司员工张某1、马某陪同苏某一起来到接待室。

亵渎人伦 辱母催债引发血案

将近10点,杜某2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并用污言秽语辱骂苏某、于某及其家人,故意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杜某2还将裤子脱下,裸露下体,嬉笑着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晃动,尽情羞辱,距离苏某仅三四十公分。

在马某、李某3的劝阻下,杜某2方才穿好裤子。接着,他又脱下于某的鞋让苏某闻,苏某将鞋愤怒打掉。杜某2还用手拍打于某的面颊,于某想反抗,却被其他讨债人员按住肩膀、揪住头发,无法起身。

听到接待室里的动静,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民警朱某带领2名辅警到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某母子二人指认杜某2殴打了于某,杜某2等人矢口否认,并称是在讨债,他们可以自行解决。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某打电话通报警情。

此时,于某和苏某想随民警一起离开接待室,却被杜某2等人阻拦而未能离开。见于某情绪激动,杜某2等人卡住于某的脖子,将其推拉至接待室的角落。于某不知从哪里拿出长15.3厘米的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说:“别过来,过来攮死你。”

然而,杜某2继续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某,于某忍无可忍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最终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警察听到接待室里的打斗声,又赶回接待室,只见苏某之子于某手里拿着一把血淋淋的尖刀,便让于某把到交给民警,于某对民警说:“等我出去,把刀给你。”……

法院判决

判决反转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

此案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刘某还将赔偿催款人各种费用。

原告、被告均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杜某2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由于于某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重伤者系于某持刀从背部捅刺,防卫明显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案终结。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案件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编:胡椒,编辑:橙子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芝士解法”(zhishijie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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