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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两审均败诉!顺风车主获赔4万余元!扬眉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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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则财产险案例

本文转自新浪汽车,在此鸣谢


 案例分享:

杨先生在上海迪士尼乐园某酒店内担任大堂经理一职。2016年5月8日,他像往常一样从嘉定区吴杨东路的住址出发,驾驶自家苏A牌照的荣威轿车前往浦东新区的迪士尼乐园上班。期间,杨先生使用了某拼车软件,中途搭载了两名从普陀区到浦东国际机场的乘客,并通过平台获得实际收入94元。


当日中午12时43分许,轿车行驶至华夏高架唐黄路出口处,不慎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勘验,杨先生负全责。为此,杨先生承担了此次事故的牵引费用300元。并向他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


该保险公司查勘后一直未出具定损意见。原因是杨先生当时为该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保单上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个人”。


无奈之下,杨先生向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申请车损评估,结果显示,该轿车物损维修费用42300元,评估费用1460元。随后,杨先生找了一家汽修公司花费42300元将轿车修复。


杨先生屡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均遭拒,故向浦东法院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牵引费和评估费,共计44060元。


 双方争议:网络拼车是否为营运行为

法庭上,针对该网络拼车是否属于营运行为,杨先生与该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辩论。


 杨先生认为:

网络拼车的性质是合乘行为,自己本身有固定工作,上下班途中拼车只是为了降低出行成本,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约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则辩称:

杨先生投的是家庭自用汽车商业险,但事故发生时车辆用于嘀嗒拼车软件营运,且杨先生在此之前经常有同样的营运行为。此外,杨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绕道现象,绕道增加了营运风险。


 法院:网络拼车不属于营运行为,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利用滴答拼车平台搭载乘客的行为,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为出行路线相同的人提供有偿合乘服务的行为,而非以牟利为目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营运行为。


从合乘收费的性质来看,杨先生上下班路程约为50多公里,其获取94元的拼车收入远低于出租车200多元的盈利性收费标准,应当认定为补偿性质。


从行车路线来看,两乘客是由嘀嗒拼车平台根据杨先生上下班地址及时间匹配的顺路订单,该路线处于杨先生上下班路线的合理范围内,并未显著增加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


此外,法院认为杨先生对受损车辆损失进行评定的行为,系由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未出具定损意见,违反了法定义务所造成。故法院认定上海交通道路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证明力,杨先生也按此金额进行了修复。同时,评估费和牵引费也为本次事故产生的直接的、合理的费用。


综上,浦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先生车辆修理费、评估费和牵引费合计4406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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