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即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形式,用人单位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该条又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需要一定时间。否则,就必须按照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作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即“两倍工资”和“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应该并列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选择性的。
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小陈10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工会提示
本案例中,公司应向小陈支付补签合同前的双倍工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劳动关系建立11个月后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的事实。
但如果双方在补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落款时间写的是小陈入职时间,亦或忽略填写落款时间,怎么办?在仲裁实践中,就需要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补签劳动合同的事实。
来源: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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