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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因此,农民工也是职工,也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主张。
作者:金丽华
来源于: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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