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配置一次性拖鞋向顾客提供服务本属好意,但忽视了该拖鞋不防滑的缺陷,引起诉讼。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次性拖鞋滑倒致顾客伤残的赔偿案件,在经过二审法院确认后得以生效,酒店最后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两万元。
酒店配置一次性拖鞋向顾客提供服务本属好意,但忽视了该拖鞋不防滑的缺陷,引起诉讼。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次性拖鞋滑倒致顾客伤残的赔偿案件,在经过二审法院确认后得以生效,酒店最后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两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晚10时许,原告到被告318房间入住,在该房间换完被告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洗手后,在出卫生间门口时不慎摔伤。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在提供服务期间,虽在卫生间内写有“小心地滑”提示牌并放有防滑拖鞋,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不应在卫生间使用一次性拖鞋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换一次性拖鞋进出卫生间,却并未使用防滑拖鞋,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谨慎义务,且原告主张被告地面湿滑并未有证据证明,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最后,法院故依据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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