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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每天学点法律常识(63)

是“做好事儿”还是侵犯财产权?

法律疑惑:

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发生将别人的财产当成自己的财产来管理的情况。有时候,人们是出于好意,帮人做事。有时候,人们却可能是出于错误的认识,误把他人的财产当作了自己的,所以进行管理。还有些时候,人们表面上是替他人主动做事,实际上却是希望得到一笔报酬。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虽然都出现了帮别人管理、维护财产的情况,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吗?

典型案例:

(1)王俊与李胜毗邻而居。两家虽然是邻居,但祖祖辈辈的关系都不是很好。具体是什么原因,谁也说不清楚。反正王俊和李胜两人也是相互之间很冷漠。王俊为人心胸比较宽广,一直想找个机会拉近两家的关系,但总是找不到合适的机会。

某日,李胜出远门串亲戚去了。他走后不久,突然闪电雷鸣,一副“天将降大雨于斯地”的样子。王俊看到李胜家的院墙已经很破旧了,很有可能在暴风雨的袭击下倒地。王俊心想,眼下李胜家里没有人,我是不是应该帮他一把,这也是个和他拉近关系的好机会。于是,王俊就自己在附近买了一些砖块和水泥,在大雨到来之前紧赶慢赶把李胜家的墙给修好了。之后,为了防止雨水把水泥冲掉,王俊又买了一些油毛毡把墙给裹上了。不久,果然下起了大雨。由于王俊的加固和包裹,使得李胜家的墙体最终没有受损。

李胜回来后,听说了这件事。他不但不感谢王俊,反而说王俊是闲着没事儿干。王俊看李胜如此蛮不讲理,非常生气,就要求李胜支付自己买材料的钱。李胜却说,我并没有叫你修我的墙。我也不会给你钱。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2)张老板最近刚买了个奥迪轿车,心里非常高兴,每天都开着车到处溜达。同时,张老板也是一个审美观比较独特的人。他喜欢看上去比较旧的车,所以呢,他从来不去洗车。而且,他整体上喜欢黑色的车,但是呢,他也喜欢黑色车身上能有一两处红色的小斑点。他本想去找汽车装修店让人喷点儿红漆,但又怕人家嘲笑他。于是,他就随便找了些红色的染料,抹在了汽车的两个门上。张老板看着自己的杰作,心里洋洋得意。

但是好景不长,张老板洋洋自得没多久,就因为一件别人做的一件“好人好事儿”而愤怒了。

原来,这天张老板去北京某饭店吃饭。进去吃饭时,他把车停在了马路边上。等吃完了饭出来一看,发现自己的车已经焕然一新了。干净明亮的车身足以当作镜子使用,就连车门上的那两处红斑块,也不见了。张老板正在纳闷时,一个衣衫褴褛的小男孩儿出来跟他说:“先生,你的车是我擦的,您看擦得还行吧?洗车行洗车要100元钱,您就付我10元钱吧!”张老板气的不得了,说:“我喜欢的车身样子都被你弄没了,你还敢跟我要钱。”小男孩儿似乎还懂些法律,他说:“先生,我替你擦车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无因管理,按照法律规定,你是应该付钱给我的。”张老板听到此言后,倒是惊讶了,心想法律上好像确实有这么一个规定,难道按照法律我还真要向他付钱吗?

律师说法:

这两个案例都是无因管理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当事人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他管理事务之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即受益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么几个条件:一是,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二是,管理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三是,管理人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案例一中,李胜并没有为王俊修理院墙的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他却出于邻里关系的善意考虑,为了防止王俊的院墙遭到风雨而倒塌从而给王俊造成损失,主动替王俊修好了院墙。根据上述无因管理的规定,李胜的行为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因此,王俊应当支付李胜为购买材料而花费的费用。

   在案例二中,虽然小男孩儿为张老板擦了车,付出了劳动。而且,这种劳动不是小男孩儿法定的义务,当然也没有约定的义务。但是,这个小男孩儿擦车的动机并非是为张老板的利益考虑,而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要洗车费。所以,他就欠缺无因管理的一个重大要件——为他人谋利益。同时,由于小男孩儿未经张老板允许,就擅自对张老板的汽车进行清洗,而且清洗结果也不符合张老板的主观意愿。因此,小男孩儿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张老板的财产权。而张老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小男孩儿为其轿车恢复原状的。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为了鼓励人们多做好事儿,对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帮助。而不是鼓励人们借做好事儿为名,行“赚钱致富”之实。否则,就涉嫌侵犯他人的权利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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