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的请示》(鲁环函〔2010〕4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如需要,你厅应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界定 危险废物 复函
小结1:根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
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土壤函[2016]22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