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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新条例第22条的“一事不再罚”问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释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有可能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因此会出现适用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条规定的行为与未批先建行为同时存在的,适用未批先建的相关罚则;二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未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行为同时存在的,应当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法定额度内从重处罚;三是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同时存在的,由于对于已经开展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额度内从重除以罚款,对于罚款以外的处罚方式如责令限期改成等,可以合并适用。
以上内容主要摘自:
1
《释义》(2017年)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环保部政法司、环评司
45元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2017年)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政法司、环评司
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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