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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能否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认定超标排放?

2018年9月6日,本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业务探讨】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超标排放?不能罚!”引起热议,一线执法人员纷纷留言,既然不能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处罚超标排放行为,是否能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排放限值认定超标排放行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在其“适用范围”中写道:“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在其“1.3”中写道:“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颁布后,畜禽养殖业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所以,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即使规模以下的畜禽散养户即使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多项排放指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或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也不能认定其为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注: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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