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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2019-04-01 来信: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回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关于如何计算两个指标的实测浓度和与折算浓度和问题的回复
2019-04-01
来信:
GB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镉与鉈的限值为0.1mg/m3,实际检测中镉检出,鉈未检出,但是限值是两个指标折算浓度值的和,我们在实际检测中如何计算与表示两个指标的实测浓度和与折算浓度和?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中所列的污染物项目“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是指镉和铊两种元素之和。如果实际检测中镉检出,铊未检出,则铊以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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