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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释义:第二条
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作为审判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的法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教育培训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专业人士担任。对法官的管理也应考虑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实施专门化管理。对法官实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法官要与审判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同,要改变过去那种笼统的作为“干部”进行管理的做法。这一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逐步确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内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与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分别确定相应的符合各自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因此,法官法将法官的范围规定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仅限于人民法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审判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等不属于法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范围,法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除了法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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