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马超
亚太鹏盛青岛税所
2021-07-20
企业买地,当地政府给了部分财政补贴,会计又该如何记账呢?该作为征收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处理呢?本文就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说明:根据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者弥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形式不同,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两类: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可供企业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使用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收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递延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的冲减。在总额法下,如果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对于会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将政府补助作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在净额法下,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账面价值,导致结果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形成实质上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扣减了政府补助后的资产价值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选择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选择总额法的,应当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选择净额法的,应当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时应当先判断企业能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只有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将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2.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因为买地而取得的财政补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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