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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增值税税收优惠汇总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北京税务 人气:1459 时间:2021-12-27

摘要: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加强农业发展意义重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各种“惠农”政策中,税收优惠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政策。本期小编和大家讲讲增值税方面“惠农”政策。

  一、基本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优惠政策

  1.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条

  三、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结束语

  国家在“惠农”方面的税收政策是全方位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朋友,在充分了解政策规定,准确判断自身业务符合优惠条件时,可以充分享受国家在“惠农”方面的税收红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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