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小美好
总会如约而至
发工资和个税申报是财务部门每个月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但是我发现很多财务在每个月发工资前都手忙脚乱,一问才知道,个税申报有限期,一般是在每月的15号之前,但是企业核算工资时,因为涉及的部门多,取数复杂,时常会出现拖拉的现象,到了个税申报期最后一天,工资的最终数还没确定,财务能不急吗?
了解清楚情况后,我跟财务说,你知道你申报错了吗?你提前申报了,你申报的应该是上个月发工资时扣缴的个税。会计一脸茫然,今天我们来了解几个概念,探讨几个问题。
相关概念
工资所属期:
这个概念可以用权责发生制来进行理解,是员工工资实际所归属的月份,也就是我们每月都需要对工资进行计提,计入到相应月份的成本费用中。
工资发放期:
即实际发放工资的日期。也就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月份。
税款所属期: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点大部分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也就是个人实际取得收入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具体到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与工资发放期是一致的。
税款申报期:
按照规定,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纳。因此,可以理解为税款申报期就是税款所属期的下一个月。
弄清楚上面这几个概念,所有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比如2022年1月15号之前申报时,选择的税款所属期是2021年12月份,工资发放期是12月份,发放的是2021年11月份的工资(工资所属期)。这样以来,你就会变成一个从容的财务人员,不会再急急吼吼的跟各个部分催数据了。
但是如果你之前申报错了,还能再调整过来吗?这个问题建议跟主管税局进行沟通,之前有税局回复的一种建议的方式是给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的个税全部0申报。
几个问题
一、公司去年拖欠员工10月-12月的工资,因为没发工资,所以之前没有缴纳个税。今年4月准备补发这3个月的工资,应该怎么缴纳个税?
补发工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发当年的,可以直接在实际发放工资后的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
另一种是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员工的全年应纳税额调整的问题。因此,一般建议也在工资实际发放后的次月进行申报,或者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务机关,看看如何处理更好。
二、前面说的是补发工资后的个税申报,那么未发工资的月份,应该怎么办呢?没发工资的月份,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个税了?
不是的,即使当月没有发工资,次月也应该做零申报,不能因为没有实际发放就不申报,而是应该按照实际发放工资为0来申报。
三、企业因经营原因,3月暂时不发工资,但正常申报缴纳社保,先将社保费用扣除,下个月再补发剩余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当月没有收到工资,个税是否可以零申报?
我们都知道,社保分为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当企业正常缴纳社保时,虽然员工当月没有收到工资,但实际上,他是有工资的,只是用来缴纳社保了。因此,他的当月工资不为零,不能零申报,而应按当月个人承担的金额作为实际工资进行申报。
四、2020年2月工资未发,但是公司已经给员工申报纳税,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实际发放工资时取得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税款的计算,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申报。
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如果没有实际发放,就未产生所得。
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工资的当月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
那么提前申报会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吗?其实也不用太担心,虽然我们前面提到这种操作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但带一的唯一后果是企业提前垫付了员工的个税款,只要不是虚假申报,都不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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