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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分析(四)

通过三篇分享把适用逻辑、基础概念、适用主体问题分析完毕。接下来,企业的工作就是对号入座并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以享受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类主体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

序号

适用主体

适用时间

退税类型

1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增量及存量留抵退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增量留抵退税

3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存量留抵退税

4

特定行业企业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增量留抵退税

5

特定行业中型企业

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

存量留抵退税

6

选定行业大型企业

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

存量留抵退税

注1通过该表你是否明白了在前文所说适用主体判断时优先判断自己是否是小微型,在不属于小微型情况下再去采用行业判断,小微型政策适用从时间上要优于特定行业。

注意,上述时间为该类主体可以开始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二、存量及增量留抵退税款的具体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2关于进项购成比例中的发票类型2022年4月1日后全面按14号公告执行。

注3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案例: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2.1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

a.当期数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b.当期数小于2019年3月31日: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案例: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情形a);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情形b)。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2.增量留抵税额计算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注4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因此按14号公告享受过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符合公告企业以后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符合以上公式计算得出部分可全部退回,企业不会因长期无法抵扣进项而被占用资金。

案例: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你得出什么结论?企业经营和政策适用层面都符合14号公告规定的情况下,退税时一定要对号入座按时间享受存量留抵退税政策,因为不享受不仅是存量税额不退还会造成增量留抵税额金额变小。


三、其他需说明事项:

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不相容,但在2022年10月31日前有一次转换机会。

政策适用条件(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至此,花了四篇把关于该政策的适用逻辑及想聊的话题基本说完,如果还有什么需要交流的,可以在本公众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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