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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 | 留抵退税的合规及救济指南
原创 陈映川 林秋璇 金诚同达 2022-05-11 17:47
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及完善现代增值税制度的需要,2022年3月22日始,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以下公告:

表一:近期发布的留抵退税政策

上述留抵退税的相关新政旨在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预计2022全年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在国家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同时,税务机关也针对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风险重点稽查,加大了打击力度。2022年5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税务部门外打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内查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失职失责行为特别是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我们根据近期经办及过往案例,针对留抵退税相关疑难进行解答,帮助企业合法合规享受政策红利。

一、案例引入[1]

表二: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违法手段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了:利用少计收入,逆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利用关联企业,转嫁留抵税额骗取退税;利用优惠政策,叠加套取多重退税;利用虚列进项,扩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利用进项转出,暗增留抵税额骗取退税等。在国家加大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同时,税务部门针对上述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在大数据监管信息愈发对称的时代,企业的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二、合规操作指引

(一)如何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1. 操作流程

图一: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操作流程

2. 申请时间[2]

表三:申请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

(二)留抵退税新政策

(14号公告、4号公告、17号公告)Q&A[3]

Q1:留抵退税新政策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有哪些特点?

  • 提前退付。以前对企业增值税有一些留抵退税,但是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结转下期抵扣。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政策改为了购进退税,在购进设备的时候就可办理;

  • 存量退税。新政策不仅退付增量留抵税额,还要退还以前年度结存的进项增值税,就是若干年以来没有通过销项抵掉的进项增值税全部可以退还;

  • 扩大范围。原来主要是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全额增量留抵退税。新政策扩大到所有的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等行业企业;

  • 中央保障。原来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照现行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各分担50%,而今年实施的留抵退税中央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支持。

Q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4]

  • 小微企业。即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5]

  •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Q3:上述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6]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Q4: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存量留抵税额(企业2019年3月31日前留存的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企业2019年3月31日至今增加的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7]

Q5: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Q6: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三、常见风险总结[8]

申请退税前,企业应排查以下风险点,通过自纠自查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恶化:

(一)虚减销项税额的风险

1. 销售收入未完整及时入账;

2. 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3.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定;

4.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纳税;

5.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6.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未依法纳税;

8. 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9. 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未缴纳增值税;

10. 免税货物未依法核算;

11. 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12. 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二)虚增进项税额的风险

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真实合法;

2.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不真实合法;

3. 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真实合法;

5.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 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未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7.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8.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未抵扣进项税额;

9.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未抵扣进项税额;

10.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未抵扣进项税额;

11.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未抵扣进项税额;

12.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未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企业应当确保留抵税额形成过程合法合规,相关交易有票可查、有交易实质,注意核查进项发票的合规性,核查企业是否仍有收入未及时申报增值税,避免账外收入恶化为偷逃税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救济指南/案例

2004年,原告临沭县盛达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多次依据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的要求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被告不予受理。对此,2005年原告以被告不作为为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出口退税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后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提交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09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该项通知书。2010年被告作出第二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却被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就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书。其后被告作出第三份税收事项通知书,原告不服,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以被告程序违法,撤销该决定。在经三次下达税收事项通知书,并经原告三次诉讼将上述通知书全部撤销后,被告仍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因此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次诉讼,要求被告处理出口退税事宜,并退还相关留抵退税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违法,作为双方争议的退税问题,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应继续履行。[9]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纳税人在合规进行留抵退税的申报、办理以及防范相关税务风险的同时,若遇到税务机关不予处理留抵退税等不作为的情况,应当积极寻求救济途径,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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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来源:昌州税罚[202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稽罚[2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税星空”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21日文章:《税务部门查处并曝光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 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https://mp.weixin.qq.com/s/IrGRsfHxek0q55iIPPoLGw.

[2] 根据17号公告,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可以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申请退还;

根据17号公告,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 相关内容参见“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7日文章:《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你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https://mp.weixin.qq.com/s/IkGpmq2X1723_huOy8gCAA.

[4]  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执行。

[5]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6]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取得的留抵退税无需退回。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7] 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8] 内容参见“正坤财税”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26日文章:《税务部门再曝光两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附留抵退税风险自查提纲)》,https://mp.weixin.qq.com/s/L1gVbYPnqZwLSDkKRHmYFQ.

[9] 相关案例参见:(2018)鲁1329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临沭县盛达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仅针对出口退税事宜进行复议,未针对留抵退税事宜进行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以未经过复议前置程序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退回留抵税额的诉请,仅支持了出口退税部分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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