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3 每日一税】
税案:取得财政补贴不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被稽查处50%罚款
文/淮安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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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2年8月5日,淮安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建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不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被处少缴税款50%罚款。现与大家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二稽罚[2022]31号
案件名称:淮安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单位年2020取得财政扶持资金392200元,该财政补助收入不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你单位计入往来账户未申报纳税,少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
2.你单位年2020、21年20将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142500元、54300元作为分红直接汇入股东个人账户,未履行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义务,年2020、21年20分别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500元、10860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9360元。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少列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39220元定性偷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淮安市***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20***NLXL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9610元;
2.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年2020、21年20分别处罚款14250元、5430元,合计19680元。处罚款合计3929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8-05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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