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超过15万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对应栏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填写“[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填写)或第11行的“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填写)。
只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且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填写“[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将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
在“[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免税项目”模块中选择“免税项目代码及名称”——“0001045308|SXA031901259|小规模纳税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栏填写相应的免税销售额,“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只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填写“[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企业填写)或第11行的“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填写)。
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且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填写“[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行“其他免税销售额”。
在“[00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免税项目”模块中选择“免税项目代码及名称”——“0001045308|SXA031901259|小规模纳税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栏填写相应的免税销售额,“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