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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全:如何界定“虚开发票”

草木财税 2022-11-18 18:35 发表于山东

所谓“虚开发票”,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虚开发票:

那么,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税务处理,虚开发票还可能面临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列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种情形:

实务中,对于虚开发票的界定经常存有争议,常见情形如下:

案例一:

张三从甲商店购买一箱方便面,花了60元,并向甲商店索取发票。然而,张三从甲商店收到发票上,注明价格虽然是60元,但货物名称却是“切面”。

解读:这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际购买“方便面”,票面开具“切面”。

案例二:

李四从乙网店购买一件大衣,花了1000元,并向乙网店索取发票。然而,李四收到发票上,注明价格、货物名称虽然与所购大衣相符,但票面销售方却是丙网店。

解读:这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际销售方“乙网店”,票面销售方“丙网店”。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所谓“三方票”——之所以用了“所谓”二字,因为这本来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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