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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勾稽关系中的纳税风险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由于各张报表之间在逻辑上具有鲜明的关联性,因此,纳税人通过数据比对完全可以发现偿债能力、获利能力、营运能力、纳税真伪等情况,印证报表各项目之间数据的正确性与合理性,洞察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一般情形下,有以下四个方面应当引起重视,并进行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关联“购建和处置资产现金收支”项目

1.固定资产增加,多计提累计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主要表现为:资产负债表计提累计折旧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会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正确处理: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会计计提的累计折旧额高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累计折旧额,高出的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增加,未缴房产税。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原值增加,而申报的房产税金额没有增加。正确处理: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原值增加,应缴纳房产税。

3.处置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纳税。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期末原值减少或增加,可能存在当期处置了固定资产,产生了“得利”或“损失”而未纳税申报。正确处理: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固定资产处置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在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关联“应收账款”项目

1.销售收入未及时入账并申报。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应收账款(票据)增加额>主营业务收入×(1+税率),可能存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少计收入。正确处理:在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消费税方面,除卷烟在批发环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外,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纳税人不论是取得货币收入,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取得的各种来源为收入总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往来账户互抵,冲减应收账款,少记主营业务收入。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应收账款(票据)增加额>主营业务收入×(1+税率),应收账款与应付账对冲,少记收入,或者应收账款减少但是未收到现金,用非货币资产抵账等情况。正确处理:在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应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申报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

3.逾期应收账款计提损失准备金,未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者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处理: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逾期应收款项,会计已计提坏账损失,应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投资收益”与“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关联“投资性资产”项目

1.有对外投资,无投资收益。主要表现为: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项目有金额,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均为0,可能存在少记投资收益。正确处理:居民企业之间投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未确认所得和损失。主要表现为:利润表“投资收益”有发生额,资产负债表中投资性资产无余额,可能存在投资性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情况。正确处理:在增值税方面,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无偿划转的资产中如果包含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虽然不是有偿转让,但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契税方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其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契税。

3.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表现为: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未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正确处理: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年初未分配利润”、利润表“净利润”、“计提的盈余公积”关联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

1.自然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表现为:企业利润分配,会计账务处理时,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将利润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股息、红利、红利所得已支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正确处理:扣缴义务人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将利息、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该个人做为收入所有人,对其名下的利息、股息、红利有权随时提取,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未缴个人所得税。主要表现为:纳税人未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而是将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处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实收资本增加,未缴印花税。主要表现为:“实收资本”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可能接受追加了投资,未补缴印花税。正确处理: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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