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
1️⃣ 税收政策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80元)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2️⃣ 会计分录
① 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 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等
提示: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 税收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14400元,具体由各省确定),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两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2️⃣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提示:减免税通过“其他收益”栏目核算,进入损益,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设“其他收益”科目,可转入“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3. 加计抵减
1️⃣ 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