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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结算与决算:财务结算在先,项目决算在后

浩瑞恒泰 2023-05-20 11:56 发表于吉林

2023年05月19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邹胜
一般而言,项目需先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承双方进行财务结算,然后再进行项目决算。
“结算”与“决算”,是工程建设领域常用的专业术语。由于概念相近,纳税人实务中容易混淆。
结算,指发包方、承包方(以下简称发承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项目价款的调整和确定。决算,是对项目的总投资、投资效果、新增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进行的综合测算和分析。一般而言,项目需先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承双方进行财务结算,然后再进行项目决算。由此可见,决算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两者涵盖内容不同。结算,指按项目进度、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项目价款结算,包括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合同范围的变更情况、预算价格调整等,发承双方通过这一工作确定项目最终结算价格。决算内容涵盖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报告,由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算报表等组成。
同时,编制审查主体不同。项目结算文件一般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项目决算文件,由发包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此外,两者的作用和目的也不同。项目结算反映的是项目的实际造价,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结清费用的依据。而项目决算,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依据,是反映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税收政策对这两个概念有比较明确的区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就提及,在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资料记载的内容相符。纳税人在涉税实务中,应仔细把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表述,避免理解偏差。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46号公告同时明确规定,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里讲的“竣工结算时间”,应以发承双方办理工程竣工价款财务结算的时间为准。
举例来说,甲企业自行建造一台价值450万元的研发设备,该设备已于2017年12月建成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如果企业在当月就与设备安装企业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即使在2018年1月再进行项目决算和投入使用,也不符合“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规定,不属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集中研发项目应将研发费用决算表等资料留存备查。这里提到的“决算表”,应当是在研发项目完结后,企业根据研发项目预算和具体实施情况所作的项目财务决算资料,是对项目研发费用的财务总结资料,而非研发费用的支付结算资料。
总而言之,纳税人应关注税收政策中的具体要求,正确把握相关含义,合规做好相应税务处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作者系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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