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按不同的购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②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③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意: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