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2023-06-03 07:59 发表于北京
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没有政策规定,就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发包方部分材料甲供,总包选择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请问分包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否直接适用简易?2.没有文件规定说总包简易计税,分包可以选择简易,所以分包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判断,即分包项目是否属于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等特殊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总包方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从税负的角度(工程结算),总包方会主动“让”分包方简易计税,对于分包方来说,总包方是甲方,所以可以“主动”把分包项目变成甲供工程,您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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