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民解放军的相关规定,军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其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对于随军落户的军人家属,如果自主创业,国家在税收上给予的一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的规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条件是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且每一名随军家属只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二个问题是:
一是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只是针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而言,对于办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增值税的免税只是针对提供应税服务,换句话说,随军家属要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首先必须从事的是个体经营;其次提供的是应税服务,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如果从事的不是个体经营,或者虽然从事的是个体经营,但做的是销售货物,或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的买卖,则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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