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墨子 远程墨子 2023-07-09 06:01 发表于浙江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3082天】
今天是2023年7月9日,星期日。一起来,每天学习一点点,一天一个脚印,只要坚持,让您不知不觉成为业界专家!微公益,微力量,请您参与,动动手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您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以批发、零售化妆品的,今年我们公司的一批化妆品由于商标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没收,请问我们这批被没收的化妆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贵企业被没收化妆品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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