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民办学校需重点关注的七条优惠政策:
第一条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处的学校不仅包括公办学校,也包括民办学校。民办营利性学校也享受该项优惠。民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虽然可以获取办学结余,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亦有一定的公益属性,故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民办营利性学校也可享受。
第二条 学校、幼儿园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大多数学校不涉及占用耕地问题,但少数设在郊区、农村的学校可能涉及。学校占用耕地应当与政府部门沟通,经过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使用。民办学校要警惕直接与集体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进行建设,未经行政许可,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条 非营利性学校承受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条明确规定享受主体为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该类不动产仍需缴纳契税,所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局要求缴纳契税。
第四条高校收取伙食费的住宿费免征增值税,高校公寓目前免征房产税,但是该税收优惠期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明年高校公寓是否还免征房产税,需看税务总局是否延续该条优惠政策。同时高校公寓印花税的优惠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截止,是否延续?笔者认为会与房产税优惠政策同步。
第五条 个人向学校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有限额,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民办学校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对于工资在税率临界点的教职工,可以利用该政策降低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该条规定,所有人只有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进行赠与,方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民办学校可考虑与公益组织合作,在章程中约定民办学校终止后,学校剩余财产捐赠给公益组织,再由公益组织捐赠给举办者举办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此举既保障了财产权,又降低了税负。
第七条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该条是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而给予的税收优惠,企业投资设立职业教育的,其投资额的30%可以抵免企业当年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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