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概念的来源
“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
很明显,
“研究开发”,简称“研发”。
二、对比一下税法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我们再细看,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税法和财税[2015]119号,
在这个地方,应该是一个意思吧。
我仔细想了一下,
开发新技术
实质性改进技术
真就是一个意思。
开发新
实质性改进
应该属于同一事件的两种表达。
就象,
妻子,太太,夫人,老婆,可能指的是同一个人。
大家再仔细体会一下。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前面多出来的那些内容,
税法上没有写。
这些,
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税法上写没写?
我认为没写。
可能大家都看清楚了,税法和财税[2015]119号写的一样多。
那是我眼神不好。
非常明显,
企业肯定不会搞“纯基础研究”。
它“只为增加新知识”。
财税[2015]119号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这个定义,放在企业所得税中,肯定不靠谱。
三、结论
税法的“研发”概念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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