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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所得税之“研发”概念的一致性问题

      一、“研发”概念的来源

    “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

    “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

    很明显,

    “研究开发”,简称“研发”。

    二、对比一下税法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我们再细看,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税法和财税[2015]119号,

    在这个地方,应该是一个意思吧。

    我仔细想了一下,

    开发新技术

    实质性改进技术

    真就是一个意思。

    开发

    实质性改进

    应该属于同一事件的两种表达。

    就象,

    妻子,太太,夫人,老婆,可能指的是同一个人。

    大家再仔细体会一下。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税[2015]119号,前面多出来的那些内容,

    税法上没有写。

    这些,

    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税法上写没写?

    我认为没写。

    可能大家都看清楚了,税法和财税[2015]119号写的一样多。

    那是我眼神不好。


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
      第七条 研究与试验发展的英文全称为“Research and Experimental Development”,英文缩写为“R&D”,中文简称为“研发”。
      第八条 R&D指为增加知识存量(也包括有关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统称为科学研究。R&D活动应当满足五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不确定性、系统性、可转移性(可复制性)。
      第九条 基础研究是一种不预设任何特定应用或使用目的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获得(已发生)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规律和新知识。基础研究的成果通常表现为提出一般原理、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基础研究包括纯基础研究和定向基础研究。
      纯基础研究是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谋求成果应用,只是为增加新知识而开展的基础研究。
      定向基础研究是为当前已知的或未来可预料问题的识别和解决而提供某方面基础知识的基础研究。

    非常明显,

    企业肯定不会搞“纯基础研究”。

    它“只为增加新知识”。

    财税[2015]119号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这个定义,放在企业所得税中,肯定不靠谱。

    三、结论

    税法的“研发”概念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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