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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按凭证交税,不能按销售额或库存交税

     印花税并不是流转税,不是货物流转而征收的税。是树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日常货物交易过程中,有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无合同则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而纳税的计税依据,是凭证上(合同上)的记载数额,而不是实际发生额。(发票数额)

一、合同内金额是否可以去除增值税

1、合同未明确列出增值税金额,计算印花税时,不能扣除增值税。

    合同上只有购货金额,而没有明确登记增值税税金额的。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上明确说明价格为含税价格,依然要以合同的全部金额计税,不能减除增值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但如果未单独列明增值税,或仅约定了增值税税率的,需按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所载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2、合同中明确列明增值税,增值税不征收印花税

    购销合同中,把货款与货款对应的增值税款项分别列出的。合同上货款部分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部分不缴纳印花税。

3、合同中只列明税率或合同为不含税价格的,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合同金额不含税与合同内只约定税率,而不写入合同金额这两种情况。在计算印花税时,与未列明增值税税务处理一致,无论金额是否含增值税,都不可免除印花税。合同金额即印花税纳税依据,不区分是否为含税价格。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税率的合同,不管合同上的金额是否含税,都按不含税计算印花税。

4、案例

例1:2023年7月25日。甲与乙企业签订购买A货物的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00万,增值税13万。货物分三批交付,2023年9月底交付三分之一,23年底交付三分之一,24年5月份全部交付完成。货款、发票与货物交付日期同步。

印花税计算:100万×0.03%=300

账务处理:

1、签订合同时缴纳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2、首次交付时(甲公司)

借:库存商品—A商品 333,433.33(100万÷3+30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333.3333
贷:银行存款 376,666.66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100

说明:依照会计准则,购入货物的税费需要计入存货成本,所以购入货物时的“印花税”应当按交货比例分摊印花税成本。很多会计为了方便处理,经常把进货印花税计入“税金与附加”,这是错误的分录。

二、印花税常见的纳税错误处理

1、按发票纳税而不是合同。购销产生的印花税是按合同计税。征税的原因也是因为订立合同。但实务中很多会计并不是按合同计税,一些企业是在购销合同中的销售合同是按照每个月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来计税,而采购合同是按当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的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有企业是按照每一个账载的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入库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甚至有些企业直接按年销售额×2,来计算印花税。

2、纳税时间错误。销售合同中,纳税义务时间是签订合同日,为纳税义务产生的日期。签订合同后,按次申报印花税的,应当立即申报;按季申报的应当本季度结束即申报纳税。而不是等到交易真正达成时申报纳税。

3、纳税依据错误,导致纳税金额错误。不签订购销合同的不必缴纳印花税,签订合同而最终由于其他原因取消合同,或部分取消合同的依然要缴纳印花税。而在实务中,由于会计总把销量、存货与印花税挂钩,导致计税基础出错,从而计算的印花税是错误的。例:甲乙企业,签订了年度购销合同,约定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B产品,1000件,总价款20万。6月份,已经交付500件。但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协商取消了后续的订货,双方实际成交额10万。这时的印花税计税基础不是实际成交额10万,而是合同上的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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