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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设备器具业务的税会差异

20238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37号公告,将之前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了20271231日。原文如下: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政策,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实际上就是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税收政策,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该政策做成本费用扣除。

但会计核算方面,企业对于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还是要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要求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不再以金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判定标准,只要一项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就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重要性及成本效益原则,制定对应固定资产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确认固定资产的条件应为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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