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返本销售,即把产品售出后。销售企业一次性或分期把购买款返还给购买者。如不计算资金的使用成本,返本销售的产品收益为0。从这也能看出,“返本”销售的本质,是以产品换取资金阶段性使用,即以产品换“利息”。
1、“还本”销售的销售环节
还本销售在“销售环节”全额确认收入,并按一般销售进行成本结转。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还本”销售的还本环节
“还本”销售的还本环节,所还本金,计入财务费用,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1、增值税。还本销售中,增值税按销售环节的销售额来缴纳增值税。无论产品是否真的具有该价值,该次交易是否属于融资性质,也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是否将本次交易计入到营业收入,在增值税缴纳时,仍按照销售阶段全额征增值税。(这也是还本销售,很少有针对个人客户的原因)
2、印花税。还本销售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记载的销售收入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这里记载的销售收入指的是产品销售的金额,与还本金额无关。
3、房产税。如果所售商品为房产,则房产税按销售金额计算。若房屋进行了二次转让或评估,则按评估价格重新计算房产税。
4、企业所得税。“还本”销售会带来当期所得税的虚增。(因产品销售价格是明显高于市场,后期需要全额返还。)当期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后期还本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全额扣除,但销售与还本之间的时间差,会产生虚增的利润,该部分利润需要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5、接收“返本”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接收“返本”的企业,
5、营业额的计算。“返本”销售额,全额计入营业额中。所以以营业额为基础,限额扣除的“广宣费”、“业务招待费”可以获得更高限额的扣除。
甲公司为某食品批发商,有一批临期食品,入库成本5万,市场价格6万,该批商品一直无法销售,10月份又面临资金周转压力。10月中旬,甲公司决定与乙公司达成“返本”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万元价格,将本批次食品出售给乙公司,甲公司在次年开始,每月返还乙公司1万,连续返还10个月。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以上价格均不含税,该批食品适用13%税率)
1、出售商品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万
贷:库存商品 5万
2、返本的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1万
贷:银行存款 1万
1、产品的最终归属权不同
“还本”销售与售后“回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所售产品的最终归属权。还本销售中,产品最终归客户所有;而售后回购的最终产品所有权归属于销售方。
2、会计处理的不同
售后“回购”中,不确认收入。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会计上适用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视为融资融资交易,双方交易适用于金融资产准则,也不确认收入。
“还本”销售,虽然带有明显的融资性质,但出售产品时,需要确认收入。后期还本计入财务费用。
3、税务影响不同。
一般情况下,“还本”销售的税负率会明显高于正常销售。而售后回购的税负率明显低于正常销售。这也是“还本”销售在实际业务中很少出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