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一批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请问:
1、有部分机器设备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部分机器设备当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自动放弃抵扣权,是否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 》(
答:1、《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
2、《
《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上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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