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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日一说(企业所得税20):提供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处理3

与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存在营业税方面确认了收入,但是所得税方面没有确认收入的情况,建议实务操作尽量一致,利用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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