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所得税的“收入”,算其他收入
二、是否有相关規定,企业应付款项,以多長期限界定为无法偿付应付款(因债权人缘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人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另外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以及比照其他相关的准则如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以及制定新的会计准则尽量应与现行税法趋同,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角度出发,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人当期利润。
“长期挂账无法支付”应付账款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
四、“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变成了需要支付的款项(别人追来要款了),可以在所得税之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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