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增值税:视同销售。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关注三点:
1、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2、如果企业发生捐赠是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发生捐赠不是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部不准扣除;
3、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处理方法: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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